硫磺熏蒸或浸泡中药材的传统加工方法,会导致中药材原药残留大量的二氧化硫及砷、汞等有毒有害物质。因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(2000版)规定,除山药外,其他所有中药材原药不能用硫磺熏蒸或浸泡;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版药典则删除了山药、葛根等加工中使用硫磺熏蒸方法,表明中药材已不允许使用硫磺熏蒸以漂白、增艳、防虫。
2004年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《关于对中药材采用硫磺熏蒸问题的批复》(食药监市函[2004]137号)文,明确规定:“对于在市场流通领域的部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,通过采用硫磺熏蒸或浸泡达到外观漂白的行为,应按违反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、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。”